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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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榕江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损失共计508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榕江营销服务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至(开户名:新邵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账号:94×××9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承担60元,由被告***承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