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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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0民初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93491.92元;” 二、撤销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0民初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台江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8207.6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台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赔偿***事故损失18207.6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5.00元,由***负担2711.00元,***负担4169.00元,台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台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