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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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 由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956.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86元,由原告***负担4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