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鸿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宁鸿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97005元及违约金38955元,共计635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0元,减半收取644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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