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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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本诉原告四川金悦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本诉被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430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本诉原告四川金悦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11401.0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00.5元,由本诉被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