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计162690.43元,扣除垫付32000元,剩余130690.43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垫付的4000元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给付***赔偿款中扣除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计177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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