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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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关于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的加固修缮费用2811687.97元、鉴定费256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上诉人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负担10400元,上诉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诉人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负担20800元,上诉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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