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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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3955.85元、费用2197.79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10月22日的利息为1200.18元,后期利息按信用卡资费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于10月30日至12月4日间的还款5917.27元应从上述还款金额中予以扣除);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时间、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要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H6××××的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68元,由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