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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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对被告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借款享有优先受尝权,优先受尝的数额为罚息588692.88元、律师代理费238063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通化县人民政府、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通化县财政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义务;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被告通化县人民政府、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40447元,剩余28447元退回原告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