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沃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沃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42487.5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48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葫芦岛沃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7元、反诉费50元,均由葫芦岛沃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