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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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腾木业有限公司 烟台卓展商贸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0000元、利息157248.82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龙口市龙腾木业有限公司、烟台卓展商贸有限公司、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在被告龙口市龙腾木业有限公司处的抵押登记编号为37062019008104的动产设备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鲁(2018)龙口市不动产权第××号抵押不动产在拍卖或变卖价款56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18元,减半收取计1430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龙口市龙腾木业有限公司、烟台卓展商贸有限公司、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