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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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保险理赔款78,399.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资金占用费(以78,39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