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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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5.21元,减半收取1732.61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4.18元,被上诉人***、***负担328.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5.21元(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8.35元,被上诉人***、***负担656.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