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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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79265.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9月25日以5579265.83元为基数;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2月6日以5505302.54元为基数;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22日以5005302.54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5579265.83元为基数,以上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一至三年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增加2个百分点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579265.8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2个百分点计算); 驳回被上诉人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835元、鉴定费76000元,以上合计161835元,上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601元,被上诉人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835.65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385.03,被上诉人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450.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