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7480.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原告***负担254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781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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