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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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德宏坤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征收2900元,由原告***承担1450元,被告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