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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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易和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易和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香天大米厂支付货款人民币64845元; 二、被告李青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香天大米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94.5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香天大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易和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由被告李青洪承担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