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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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封闭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扇门,恢复砖瓦结构; 二、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本诉原告垫付,三本诉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