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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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五常市香河米业有限公司 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五常市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 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8,756,958.32元; 二、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租金的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2日为1,505,764.19元,自2020年7月3日起,以迟延支付的租金8,756,958.32元为基数,按照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 三、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服务费40万元; 四、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服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7月2日为116,697.78元,自2020年7月3日起,以迟延支付的服务费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42,148.79元; 六、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香河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五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42.17元,其中87,329.41元由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亿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香河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0,612.76元由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