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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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32266.89元及利息、罚息(其中58820.74元借款本金的年利率为8.515%,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772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73446.15元借款本金的年利率为7.84%,自2020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1.7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房产(位于邓州市花洲办事处北环路北侧湍滨小区1#3单元,房权证号为房权证邓字第××号)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