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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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624执1517号 田松、苏凤龙、王维: 关于你们犯贩卖毒品罪处罚金一案,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移送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苏凤龙缴纳罚金6000元;2.田松缴纳罚金4000元;3.王维缴纳罚金455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凤龙、王维已将罚金履行完毕。2021年7月29日,被执行人田松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移送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