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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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475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0.00元,由被告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方不自动履行,权利方可于本判决指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