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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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的《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还原告***位于广福城(A1地块)5幢401号住宅。 三、被告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月13日起至涉案房屋腾还之日止按照约3200元/月计算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 四、被告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1118.92元以及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腾还房屋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按5559.46元/年计算)。 五、被告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水电费2881.61元。 六、被告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云南寓小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