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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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马只清退还垫付款250,000.00元 三、驳回***、哈马只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04.00元,由***、哈马只清负担1,754.00元,由***负担5,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4.00元,由***、哈马只清负担1,754.00元,由***负担5,0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