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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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24,8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被告四川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9元,原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