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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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91396元。 二、被告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金额应承担利息,利息以691396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给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8元,由被告临沧市双江湾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