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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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1585.56元,其中的5000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直接向***支付;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42159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计1931元,由***、***、***、***共同负担399元,由都邦公司负担321元,由人寿公司负担1211元(***、***、***、***、***同意其预交的上述153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都邦公司、人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支付321元和1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