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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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1)豫0311执17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美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源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