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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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融通租赁站 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宜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融通租赁站2021年4月10日前租赁费62352.01元及装运费7080元; 二、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融通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4月11日起以62352.01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融通租赁站钢管40501.5米、扣件20976个(其中十字卡17796个、接卡2730个、转卡450个)、顶丝(可调顶托)400根、钢架板(竹架板)300块、套筒(可调底座)200个;如不能在前述期限内退还,钢管按合同约定每米15元、扣件每个6元、顶丝每根15元予以赔偿;钢架板、套筒按执行时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 四、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融通租赁站支付未退还部分租赁物资的租赁费[未退还部分租赁物资租赁费计算方法为:钢管40501.5米×0.012元/天;扣件20976个×0.008元/天;顶丝(可调顶托)400根×0.04元/天;钢架板(竹架板)300块×0.03元/天;套筒(可调底座)200套×0.03元/天,该部分租赁费从2021年4月11日起算,计算至前述租赁物资实际退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洛阳市洛龙区融通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9元,保全费4280元,共计9939元,由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