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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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大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晶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 负责人:向宇。 原审被告:俞建炎。 原审被告:黄腾。 上诉人向大伟、向晶晶因与被上诉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及原审被告俞建炎、黄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代双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卓凤霞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珊菊 书记员龙群智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