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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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78371.9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上诉人***负担100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负担2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由上诉人***负担200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负担4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