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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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恒德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昊久石化有限公司 洛阳沃宝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1)豫0311执22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沃宝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昊久石化有限公司、陈占强、刘春晓、范艳艳、李**飞、陈晓辉、何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沃宝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昊久石化有限公司、陈占强、刘春晓、范艳艳、李**飞、陈晓辉、何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诚润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沃宝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德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昊久石化有限公司、陈占强、刘春晓、范艳艳、李**飞、陈晓辉、何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