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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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贺州市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93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617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075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808元,由被告***负担18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