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贺州市中医医院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4458.32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应返还被告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10178.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鉴定费2632.66元,合计3611.6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25元、鉴定费2632.66元),由原告***负担599元,由被告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1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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