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23898.84元、误工费10800元、护理费2464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1292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181556.44元(已给付23579.64元,尚需给付15797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