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11893.33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31893.33元,并继续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完为止的利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

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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