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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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11893.33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31893.33元,并继续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完为止的利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 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