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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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止的租金和装修改造折旧款共计75414.4元(71449.8元+3964.6元),以及租金违约金和装修改造折旧款违约金共计1382.59元(1309.9元+72.69元); 二、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在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33000平方米的自有物业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的租金和装修改造折旧款共计71449.8元,租金违约金和装修折旧款违约金共计130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止的租金和装修改造折旧款共计111019.2元,以及租金违约金和装修改造折旧款违约金共计925.2元; 四、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在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33000平方米的自有物业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周光华的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的租金和装修改造折旧款共计111019.2元,租金违约金和装修折旧款违约金共计92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12元,由原告***各负担375元,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