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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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81执283号

燕超超、燕某某、樊某某:

燕超超与燕某某、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陕民终21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燕某某、樊某某赔偿燕超超医疗费32951.7元、误工费26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840元,共计40731.7元的70%,计28512.19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燕某某、樊某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燕超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燕某某、樊某某已按(2019)陕民终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燕某某、樊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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