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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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81执283号 燕超超、燕某某、樊某某: 燕超超与燕某某、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陕民终21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燕某某、樊某某赔偿燕超超医疗费32951.7元、误工费26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840元,共计40731.7元的70%,计28512.19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燕某某、樊某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燕超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燕某某、樊某某已按(2019)陕民终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燕某某、樊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