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滨县和丰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淮滨县和丰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7918.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757918.2元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淮滨县和丰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727.6元及利息(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127727.6元货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淮滨县和丰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28.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