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50092.8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40723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723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42854.8元为基数);

二、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2980元。

三、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对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5元,减半收取计21052.5元,由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七日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3-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