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50092.8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40723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723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42854.8元为基数); 二、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2980元。 三、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对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5元,减半收取计21052.5元,由济南本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润成粉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七日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