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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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贷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利息45351.53元(截至2018年10月12日); 三、被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利息、复利,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至借款到期之日止,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的1.5倍计算; 五、被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律师费30708元; 六、被告***、***、***、山东金仓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在8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77元,减半收取计198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山东金仓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