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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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202执2348号 王祯江、王庆才: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祯江与被执行人王庆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20民终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王庆才同意赔付给王祯江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二、王祯江自签收民事调解书十日内须协助王庆才向端州人民法院申请解封该院于2019年8月28日所作的(2019)粤1202民初4466号民事裁决书所冻结的王庆才名下的银行账户,双方同意由端州法院在王庆才所被冻结账户内直接扣划陆万元整(?60000.00)至端州区人民法院账户代为收退并划至王祯江指定账号内(户名:李文峰;账号:62×××5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泺文支行),剩余款项予以解冻。三、余下赔付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肆个月内付清至王祯江指定账号内(户名:李文峰;账号:62×××5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泺文支行)。 四、若王庆才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王祯江有权按一审判决(2019)粤1202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的金额壹拾柒万柒仟肆佰肆拾壹元捌角肆分(?177441.84)申请执行。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王祯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80元减半收取为1924.4元,由王庆才承担。”因被执行人王庆才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祯江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将该款汇至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20民终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王祯江指定的账号内,申请执行人王祯江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王庆才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并且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本案的执行申请费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王庆才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