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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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 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博涵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博涵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4257.25元。 二、被告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博涵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9425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博涵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9元,减半收取5964.5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博涵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236元;由被告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728.5元。诉讼保全费4820元,由被告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济南东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