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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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33766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的利息3014319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的利息以1343376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就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96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收取171902.88元,由两被告负担167476.27元,原告***负担4426.61元,余款61063.1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