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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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33766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的利息3014319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的利息以1343376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就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96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收取171902.88元,由两被告负担167476.27元,原告***负担4426.61元,余款61063.1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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