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以月利率2%为上限)给原告***;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以月利率2%为上限)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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