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 鄢陵县城市管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鄢陵县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73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货款1599960元利息自2017年4月1日开始计算,货款136840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日开始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9元,由被告鄢陵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