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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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郑东新区永平路121号9号楼2单元4层×××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郑东新区象辰路88号6号楼1单元7层×××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中牟县不动产权第×××号];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66号锦祥花园芙蓉苑1号商住楼1单元18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豫(2011)焦作市不动产权第×××号];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环南路298号建村商城16号楼×××商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孟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