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款付清为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0.3%计付至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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