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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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10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49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