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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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